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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它是基于居民财富逐步累积、财产性收入快速而不均衡增长的背景,是对财产性收入的承认和肯定,是防止财富在积累过程中向少数人集中、导致收入及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大举措,同时也预示着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要通过从“少数人拥有”到“更多群众拥有”的路径,让财产性收入覆盖更多的普通百姓,让全体民众共享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收入的增长使广大群众积累了越来越多的财富。随着百姓财富的增加和投资渠道的拓宽,财产性收入也出现了快速提升。当然,我们也看到,在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增长的不均衡性也日益凸显。特别是由于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较大和渠道、制度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财产性收入的不均衡增长格局。根据相关研究,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大概在0.55左右,以2004年为例,12万多亿元居民储蓄存款中,全国5%的最高收入家庭拥有全部储蓄存款的59%,而全国95%的家庭只拥有41%的储蓄存款。巨大的存量财产差异,必然导致财产性收入的巨大差异。近两年来,股市、楼市的繁荣更加放大了这种效应。以股市、楼市为代表的资产价格迅速膨胀使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额迅速扩大,但不可忽视的是,这部分收入的流向却极不均衡,很大一部分流向了拥有资产较多的中高收入阶层。
在这一背景下,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无疑是防止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差距过大、实现财产性收入合理和持续增长、让财产性收入惠及更多群众的重大举措。“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要改变现阶段财产分布和财产性收入流向不均衡的状态,避免迅速增长的财产性收入过于向一小部分人集中,让财产性收入覆盖更多的普通百姓,让财产性收入真正进入“大众时代”,达到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形成“民富国强”收入分配格局的目的。然而,在当前的收入格局背景下,如何让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无疑是我们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
首先,要从制度和体制上为维护和增加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十七大报告首次在初次分配问题上引入公平概念,由以往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些都蕴涵着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的重大变化,意味着要调整和改善政府、企业、居民在国民收入中的分配关系,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逐步改善初次分配结构。
其次,要从法律和产权制度上保证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的财产,并通过税收杠杆区别对待不同来源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是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完善“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基础,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财产权的保护予以高度重视,对他们财产的征用、没收或者被拖欠都应严格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确保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基础稳固。同时,在当前财产分布和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应该运用不同的财税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使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更加均衡。
再次,要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关系,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十七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还要注重“调节过高收入”等。因此,要通过一些综合性改革举措,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保证和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使全体社会成员不断增加财富积累,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最后,作为增加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重要平台,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金融产品创新,降低投资门槛,拓宽投资渠道,营造宽松、良好的金融投资环境。在市场制度的设计上要建立健全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注重保护在资金、信息等方面都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通过降低投资门槛,使拥有财产的群众不管其财产的多寡,都有机会通过资产运营获取财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其中的关键是:发展以投资者主动行动为基础的法律自我实施机制,完善民事赔偿机制,严厉打击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更充分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黄金、外汇、期货等),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健全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完善监管机制,构建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不断改善金融服务,构建广大群众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结构异质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为广大群众增加财富、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