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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扶贫济困立法、提升扶贫开发水平 李小云 左 停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一、 国际扶贫立法的情况 国外立法状况: 早在1536年,英国就颁布了《亨利济贫法》,它标志着英国政府开始为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承担一定的职责。1601年英国颁布了历史上有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正式确立了政府对于救济穷人的责任。 现代许多国家在二战后也开始扶贫立法的进程。 国际公约和国际社会对“免受贫困的权利”的认同(发展权)等。
二、中国国内扶贫立法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存在的长期性、扶贫工作的长期性 大量的扶贫开发活动需要法律推动、规范和保护 中国扶贫立法的工作已有很多人推动(如通过人民代表的提案) 立法的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条件已经具备 过去的丰富的扶贫实践、政策和法规可以作为立法的研究基础 现有的法律基础和不足(如农业法中的内容) 提高扶贫工作水平的需要(效率、扩大和保障社会参与)
三、中国扶贫法律主要内容 贫困者的权利(rights)和政府的责任(Duty) 规定贫困者的识别程序(如贫困标准制定、贫困户建档和信息管理) 规定贫困者的社会权利经济和发展权利 规定保护性扶贫和开发式扶贫的基本内容 规定扶贫工作的国家(如财政支出)的责任 规范社会扶贫的内容(如筹资、捐赠) 规定扶贫机构的法律责任责任
四、扶贫立法的程序 审慎的、研究过程 开门立法、多部门的整合、广泛的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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