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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沈阳首个法定“慈善日”全国首开先河

发布人:阎岩     来源:沈阳日报     发表时间:2007-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王秀华代表为“沈阳慈善日”捐款。
    9月1日是沈阳首个法定“慈善日” ,这在全国首开先河,这一天也成为沈阳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走在沈城大街小巷,浓浓的慈善热潮一浪高过一浪,“慈善”二字成为这个城市里最热门的流行语。
    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沈阳慈善日”,这是去年初冯有为、张亮、陈凡等十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一件议案。这一议案的提出及办理,不仅体现了人大代表深沉的爱与责任,更推动了沈阳在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和谐社会的道路中迈上一个新台阶。
    代表聚焦,直视慈善大课题
    全国人大代表石英是一名高校教师,她经常看到贫困学生被每月的生活费所累,看到孩子们因为没有钱,不能报名参加律师考试。一直以来,她都在联系爱心企业,向这些贫困学生伸出援手。
    低矮简陋的房屋,渴求上大学的眼神,不能站立的肢体……在多次代表活动和视察中,一幕幕场景让人大代表们久久不能忘怀:社会上还有许多需要帮助的人、需要关怀的群体。
    “有些事情单靠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来奉献爱心。慈善事业既是公益事业,又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所以,要靠发展慈善事业来帮扶困难群体,造福社会。”人大代表们将目光瞄准在慈善这个关系社会和谐的大课题上。
    2003年9月,市慈善总会提出把每年9月1日作为“慈善日”,从2004年开始,每年组织开展“慈善日”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好评。然而,在调研走访中,冯有为等代表了解到,虽然沈阳在慈善事业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有很多问题亟需解决:由于此项活动是市慈善总会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组织实施,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和品牌效应;募捐手段比较滞后,募捐救助规模还不够大;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专业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宣传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还不够强等。

    代表建议,沈阳确立法定 “慈善日”
    为了推动沈阳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2月,冯有为、张亮、陈凡等十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沈阳慈善日”的议案。
    冯有为代表说,广东等省份的城市人大对当地的“慈善一日捐”活动,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活动的时间、范围、救助对象等相关事宜,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在借鉴他市经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他们在议案中提出:“沈阳慈善日”是全民参与慈善的舞台,有利于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助人为乐、助人为荣的社会风尚。每年围绕“慈善日”集中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宣传和救助活动,可以强化“慈善日”期间各项慈善活动的法律地位,激发公民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有利于慈善组织整合资源,募集更多的物力为贫困群体服务,减轻政府负担;有利于沈阳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发展。
    与此同时,代表们还提出了“关于依法完善社会救济渠道,促进和谐沈阳建设的议案”、“关于‘立法规范我市慈善事业’的议案”。市政府对以上议案高度重视,决定将每年9月1日定为“沈阳慈善日”,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去年11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每年9月1日确定为“沈阳慈善日”。
    参与慈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沈阳这座充满无限温情的关爱之城,从来不乏善举。6月份,赵海林、何文江等十位市人大代表赞助了一台慈善助残公益晚会,并向全社会发出倡议:牵手同行,共享和谐,人人都献上一份慈爱之心,共建美好和谐的家园。8月份,百名人大代表签名发出了慈善行动倡议:行一份善,献一份爱,积一份德,倡行善举,弘扬美德,帮助别人,快乐自己,收获幸福。百名人大代表还在“爱与责任”的条幅上签下自己的承诺:参政议政是光荣神圣的责任,参与慈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王秀华代表捐助一万元。她当人大代表15年,慈善捐助已达10多万元。石英代表捐出一年的工资五万元,她说:“有大能力出大能力,有小能力出小能力。慈善不是富人的专利,我们都要参与。”她们将这些钱捐给市慈善总会,作为送给沈阳市第一个法定“慈善日”的礼物。
沈阳市今年提出,年底前要完成募捐资金3000万元,每年以不低于30%的目标递增募捐额。结合贫困群众在医疗、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救助需求热点,每年至少推出四个符合沈阳实际、有影响力的品牌慈善救助项目。在“沈阳慈善日”活动期间,联合各公益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大规模、有轰动效应的慈善活动,使“慈善日”成为全市最大的慈善活动载体。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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