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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

发布人:阎岩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表时间:2007-08-15     浏览次数:    字号:    

高 伟

    ●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较严重

  ●发展农业保险降低自然风险

  ●应稳步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

  ●加快创新农村信贷抵押制度

  系统性风险是指由基本经济因素的不确定性引起的、无论经营者采取何种措施都无法化解的风险。我国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比较严重。

  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引起的:首先,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价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其次,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地球变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自然风险已成为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第三,在农村信贷中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承包的集体所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做抵押,除了这些,其它的都不能作为抵押品;农民的房屋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难以用来作抵押品,农民住房的宅基地不能做抵押;农户的生产性财产,比如果树、奶牛等也不能作为抵押品。第四,农村借款人地理分布分散,生产规模小,财务和会计制度建设薄弱,信息透明度低,企业内部治理不健全,因此,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比较严重。第五,农户既是一个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既需要生产性借款,又需要生活性借款,比如盖房、教育、医疗、日常支出等。生活性借款的偿还缺少保障,很容易出现偿还难的问题。

  降低农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分散和降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

  农业保险是WTO成员国支持本国农业的基本手段之一,是分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进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

  财政补贴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政府补贴,无论搞什么模式,其作用都很有限。从我国财力出发,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标的应主要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

  要坚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玉米和棉花等粮食作物采取强制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的参与率和效率。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在免征种养两业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种养两业的所得税。

  尽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分散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风险。

  推进农业保险立法,适时考虑设立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稳步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分散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

  世界农产品贸易体系日趋一体化。我国正逐步融入国际农产品大市场。在粮食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农产品期货的作用日益重要,不可或缺,因为农产品期货是转移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不二之选。

  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首先要加快期货市场的立法步伐。

  应借鉴国际经验,逐步将上市农产品期货品种的机制由审批制过渡到核准制,改变目前多部门参与的品种上市审批制度,建议由期货监管部门成立审批权限集中而明确的上市决策机构,建立高效的市场化品种创新机制。只要是对国民经济运行“无害”的品种,就应该允许其上市。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走上新的合作和联合,建立起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引导和带动农民参与期货交易。

  三、探索农地金融,加快创新农村信贷抵押制度

  农地金融制度起源于欧洲,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扶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降低农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措施。我国人均GDP已接近2000美元,土地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现实要求。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农民拥有的土地承保经营权(即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可以做抵押。当然,土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将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农业风险向金融体系、向全社会分散的过程,不能一哄而上,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并在试点中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制度。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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