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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胡驰     来源:湖北扶贫网     发表时间:2007-06-28     浏览次数:    字号:    

鄂政扶发[2007]60号
湖北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北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市),林区扶贫办:
现将《湖北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到户 贷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银监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印
 

湖北省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管理,规范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工作程序,提高扶贫开发成效,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深化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到户贴息贷款项目是指用于扶持贫困户农业生产发展的项目,包括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项目、扶贫搬迁项目、“一建三改”项目、以及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项目;由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牵头以“公司+协会+基地+农户”形式组织实施的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用于解决贫困户的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和肥料等生产性投资的贷款项目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对象。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中的贫困农户,包括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农村低收入农户。
第四条 依照明确事权、分工协作的原则,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在县(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扶贫部门负责到户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审查确认贴息贷款对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结算和报帐。
第五条 承担扶贫到户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县(市)确定,所需贷款由金融机构自行组织,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到一年的,按贷款时间据实贴息)。涉及发展生产周期较长的重点农业产业,由县(市)视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贴息期限。
第七条 贴息率。在贴息期内按年5%贴息率贴息。
第八条 贴息方式。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共同确定。可以将贴息资金核补给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扣除财政贴息率,对贫困户发放贷款,经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将贴息资金拨补给金融机构)。也可以将贴息资金直接补给贷款对象(即金融机构按现行贷款利率对贫困户发放贷款,经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财政局将贴息资金直接核补给贷款对象)。
第九条 到户贷款贴息资金计划由省按年度下达到县(市)。
第十条 扶贫到户贷款项目由贫困户申请,所在村、乡(镇)审查,县(市)金融机构审贷,扶贫办、财政局审核确认贴息。
第十一条 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贴息资金发放前要对贷款对象、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贴息标准、贴息方式、贴息金额,以村为单位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要将监督电话、联系人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具体办法由县(市)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细则。
第十三条 扶贫到户贷款项目实行监测管理。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扶贫到户贷款项目档案,加强项目实施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及时收集项目信息,做到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注重总结典型,推广经验。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到户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挤占、挪用、贪污或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贴息资金,违者除如数追缴侵占的贴息资金外,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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