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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放宽农村银行业准入政策 有多少银行愿意下乡 本报记者 孙铭 北京报道 2006年12月22日,银监会突然宣布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力度之大超乎业界的想象。而此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正在召开,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新政无疑给农村金融再添重大利好。 “这个政策出台极为突然,当天上午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政策。在会议分组讨论时重点谈了农村金融,如果当时知道这个政策,肯定会重点讨论这个新政策的影响。”一位参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人士说。 但在欢欣鼓舞之时,业界也有诸多担忧:农村金融准入门槛降低,村村办银行的局面是否会出现?如何避免重蹈过去农村基金会覆辙?大量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出现,银监会的“严监管”如何实施?银行是否愿意到农村开设机构?人民银行推动的小额贷款组织何去何从? 这一系列问题,成为银监会农村金融新政能否落实的关键所在。 商业银行“下乡”动力悬疑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突破。”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院长温铁军表示,“当然现在只是试点,毕竟我们终于在历史螺旋形发展的过程中又找了原点,这个政策的变化,确实让人感到振奋,同时我们在各地开展的试点,多少有了一些政策依据。” 在这份《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里,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机构的准入资本范围、注册资本限额、投资人资格、业务准入、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行政审批、公司治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其中,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这意味着,只需要10万元的资本金就可以在农村地区开设一家新的信用社,这在以前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防范风险,银监会同时规定,新设村镇银行要有一家银行作为发起人,且持股要达到20%以上。但在许多业内人士看来,银行未必有动力去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驻华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村镇银行非常核心的部分,就是要求有现有的国内商业银行占20%以上的股份,就是说由现有的商业银行控股,才能成立乡或者是县级的银行。但商业银行是否愿意投这20%甚至是更多的股份,他们投入的动力和机制是什么?如果真的要做农村金融,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开分行,而不需要通过和别人合资组建县乡级的银行。 对于商业银行可以到农村成立独资的贷款公司,汤敏认为,“为什么商业银行愿意到贫困地区做全资的贷款公司?如果做的话,他为什么不开一个分行?或者是营业所?既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贷款。” 根据国际经验,真正做得好的农村金融需要一定的规模,目前银监会的新政策只是允许在乡级或者是县级成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这样农村银行的规模就成为问题。“只有乡县级别的规模效益够不够?这也是一个问题。现在我们谈到社区的信用社的成立,这里面可能需要很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这个如何提供,怎样鼓励有关机构提供这种服务。”汤敏说,“由于很多细则还没有出来,农村金融本身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领域,我个人看了一下新的规定,在细则里面需要细化和考虑上面的几个问题。” 而且,许多业界人士都认为,这次银监会推出的农村金融新政,并没有与央行的小额贷款试点很好地衔接起来。试想,可以吸收存款的农村金融机构进入门槛降低了,谁还会去继续试点“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呢?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央行五个省七个公司的试点,这个政策里面有没有提及,这样的事情是否可以更好的从中央有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体性的考虑来解决不是更好吗?我认为这方面是欠缺的。” 恶性竞争之忧 这次银监会降低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的设立门槛,最低只需要10万元就可设立,因此引发了业界对农村金融恶性竞争的担忧。 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来农村的资金供给就不足,如果要引入竞争,就很有可能形成恶性竞争。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认为,这次政策出台是对这个说法的否定。经过调查,银监会认为在农村尤其是在欠发达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严重不足。中西部很多的都是非金融机构,或者是体制外的金融机构,他们实践的不是恶性竞争的问题,而是起到了互补的作用,他们各自有市场,而且农村的市场是细分的,都有不同的功能群体定位,最终是有合理的选择,理论和实践上都是这样的。 “将来会不会出现不平等的竞争,或者是恶意的不合理的成分,这不属于政策层面,这需要实践层面不断地调整,不管是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甚至是行政的手段进行调整和调节。”杜晓山说。 这次银监会推动的是农村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机构门槛降低,而对于公益性小额贷款下一步如何发展,业界都感到迷茫。汤敏认为,商业化的小额贷款机构有很大的生存空间,但到了贫困地区,要真正地解决这些地方的金融真空问题,社区性的金融机构是否是主要的金融对象? “从国际的经验看,给贫困地区建立金融机构的往往是公益性的或者是社会投资型的机构,包括乡村银行,如果是纯商业性的话,可能不一定给贫困的妇女贷款,因为主要目的是扶贫(的机构),才可能为这些人群服务。”汤敏建议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