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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为农村特岗教师制订优惠政策

发布人:勇强     来源:     发表时间:2006-06-06     浏览次数:    字号:    

贵州省教育厅为农村特岗教师制订优惠政策

 

2006065      来源:贵州日报

 

    日前,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为保证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顺利实施,特设岗位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贵州省还另外制订了优惠政策。

    特设岗位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移到工作所在地。聘任期内,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收入由中央财政支付。3年年度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任的,由实施“计划”的县负责落实工作岗位,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工龄和教龄自签订特设岗位教师聘任合同之日起计算。

    对到省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工作满5年,到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工作满7年的高校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财政代为偿还。在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工作的,不实行试用(见习)期,自起薪之日起高定2档工资;在非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试用(见习)期为半年,并自起薪之日起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试用(见习)期满后高定1档工资。工作满5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高定的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符合“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招收条件要求的特设岗位教师,可按规定推荐免试攻读教育硕士。特设岗位教师3年聘期视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要求的基层教学实践。来自贵州省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毕业生,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聘任期满后再回到校攻读研究生。聘任期满,报考贵州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究生的,总分加10分。

    实施“计划”的县,今后县城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对重新择业的,县里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帮助。(记者徐梅 陈雪莱)

 

责任编辑: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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