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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
试点村建设指导员考评办法
为强化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村建设指导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周期
考评对象:经县委确认的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村建设指导员。
考评周期:专项考评、阶段考评、期满考评。
二、考评标准和方法
(一)专项考评(15分)
由县和谐办会同乡镇党委按照下达的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村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专项考评,每项专项工作按照15分的分值进行量化打分,以各项考评所得平均会作为专项考评得分。
(二)阶段考评(15分)
分2005年6月-2005年8月、2005年9月-2006年9月、2006年10月-2006年12月三个阶段进行定期考评。由县和谐办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目标办,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个别座谈干部、乡镇领导进行量化。
(三)期满考评(70分)
由组织部会同和谐办、目标办进行考核。“工作实绩+群众公认+领导评价”之和即为期满考评得分。
1、工作实绩(40分)
(1)目标完成情况(30分)
以县目标办、县和谐办下达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考评结果为依据。分值计算方法为:
工作目标考评总分(百分制)×30%
(2)个人所发挥的作用(10分)
由考评组通过单独座谈、专项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重点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 1 \* GB3 ①完成工作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和发挥的作用情况;
= 2 \* GB3 ②解决试点村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情况;
= 3 \* GB3 ③为本地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情况;
= 4 \* GB3 ④德、能、勤、廉情况。
2、群众公认(20分)
考评组主持召开民主测评会,指导员在会上公开述职,由全体参会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
参评人员:所在村的村“三职”干部,全体党员,农户代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参评人数不少于30人。
分值计算:20分×优秀票数+15分×称职票数+10分×基本称职票数-5分×不称职票数/总有效票数
3、领导评价(10分)
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联系村的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5分)
联系村的县级领导(5分)
(一)综合考评(100分)
“专项考评得分+阶段考评得分+期满考评得分+增减分”之和即为综合考评得分。
在试点村建设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指导员可申请加分。经和谐办审核评定后,确定所加分值,但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按照下列标准扣分:
1、工作失误或失职,造成较严重影响或后果,受到上一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2、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群众反映强烈,受到上一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3、做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身份不相符的行为,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受到上一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2分;
三、考评的组织领导
扶贫开发构建和谐社会试点村指导员考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专项考评由县和谐办牵头,会同乡镇党委进行;阶段考评由县和谐办牵头,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目标办、乡镇党委进行;期满考评由县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县和谐办、目标办、乡镇党委进行。专项考评、阶段考评具体内容由县和谐办进行细化。考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指导员及确定考评等次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