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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全面启动农村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3月7日召开的“十五”期间宁夏救灾救济工作回顾和2006年工作部署会议上,自治区政府今年将出台多项措施,全面启动宁夏农村社会救助工作。
我区将提高农村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山区各县(区)从7月1日起,将农民特困灾民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由现在的每年200元提高到每年260元,配套资金比例不变,仍按照县(区)承担20%%、自治区补助80%%执行。
今年已施行农村低保的7个县(区)继续在规范管理、资金筹措发放等方面巩固发展;川区其他各县(市、区)以及盐池县,从现在开始,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每人每年683元的绝对贫困标准,对年收入低于683元以下的进行排查摸底、建档立册。从7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5元的标准全部开始施行农村低保。
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户医疗救助意见》,充分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衔接,健全农村特困群众门诊医疗救助和住院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农业人口,山区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2元、县(市、区)自筹1元,川区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1元、县(市、区)自筹2元的标准筹措医疗救助资金。实施门诊救助和大病补助工作,发放并落实好《农村特困灾民医疗救助证》。医疗救助对象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人民医院定点医疗,医疗服务单位为救助对象提供减免部分门诊费、注射费、出诊费、检查费等优惠政策,和定期为重点救助对象检查身体等优质服务。自治区组织相关卫生机构人员每季度为南部山区贫困群众免费送医送药,制定“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规范救助程序和救助方法,加强资金管理、加强审计监督。
完善教育、就业、项目、科技和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制定教育、项目、就业、科技救助实施办法,帮助特困户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帮助考入大中专院校的特困学生完成学业;加强对特困户家庭劳动力的科技培训和劳动技能培训,加大劳务输出力度;扶贫、减灾等生产救助项目向农村特困户倾斜,扶持特困户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实行法律援助,改变特困户无钱打官司的困难局面,维护农村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华兴讯(记者 王震阳) 来源: 宁夏网☆华兴时报 |